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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整理:訴訟繫屬之登記(許政賢,教室178,2017/8)

前一陣子為了不打擾大家考試 所以我們暫停了一陣子的發文 (因為克允覺得,考試前就是複習以前看過的資料,不要再去想那些新資料了) 相信大家應該都考得不錯,期待過幾個月看到大家的好消息~ 今天要幫大家整理一篇文章:「訴訟繫屬之登記」 這篇文章許政賢老師發表在今年8月1日的月旦法學教室 在看下文之前,大家先回想一下,腦中對於下列概念有沒有印象: 1.當事人恆定原則 2.如何判斷民事訴訟法第401條所稱之「特定繼受人」? 3.訴訟繫屬登記有何作用? ※※ 提醒大家,今年修正的新法第254條第5項和第9項但書已經有規定,許老師這篇文章可能是完稿在修法前~在這邊整理出來,也是順便幫大家了解一下新法 --------------------------------------------------------------------- 一、當事人恆定原則 所謂「 當事人恆定原則 」,即當事人如於起訴時,具備實施該訴訟之權能,則不因訴訟繫屬後實體法律關係之變動,至影響其訴訟實施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1項規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這一條規定就是所謂「當事人恆定原則」的明文規定。 簡單來說呢,只要起訴的時候,法院認定你可以提起這個訴訟,那之後一直到訴訟終結為止,你都有權利繼續進行訴訟,不會因為訴訟標的(物)發生移轉而改變。所以呢,假設今天甲是A物的所有權人,A物被乙拿走,所以甲就去告乙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甲基於所有權人的身分,當然有權利提起這個訴訟,因此具有所謂的訴訟實施權。之後甲就算把A物賣給丙,甲還是可以繼續進行這個訴訟,不會因為這個買賣造成甲這個訴訟變成不合法。 這有什麼優點? 甲和乙可能都已經為了這個官司花費了不少心力,不能說因為今天甲把東西賣給丙,就讓前面這些努力都付諸流水,一切都要重來,這樣不僅對乙不公平,也浪費法院的時間。所以採取當事人恆定原則,讓一切都能繼續下去,這樣不是很好? 但是相對的,你想想看,今天甲已經把東西賣給丙了,這個訴訟甲還會認真打嗎?好吧,這很難說,也許甲很有良心,所以還是繼續把訴訟認真打完,但也可能甲很糟糕,錢收了以後就拍拍屁股走人,不管丙生死,所以,採取當事人恆定原則的缺點就在於:繼受人的程序保障可能受到影響。 (那丙怎麼辦?丙可能可以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