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天,就該在家裡好好讀書,不要到處亂跑 這次的撈過界時間,要帶大家看司法院大法官星期五公布的釋字第752號解釋 這個解釋涉及到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能上訴第三審規定的解釋 雖然克允只是地方法院的奈米級法官,其實不太會遇到這個解釋所闡述的問題 不過還是把解釋稍微整理給大家參考: ※解釋文: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就經第一審判決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屬立法形成範圍,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惟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上開二款所列案件,經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於本解釋公布之日,尚未逾上訴期間者,被告及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依法上訴。原第二審法院,應裁定曉示被告得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該法院提出第三審上訴之意旨。被告於本解釋公布前,已於前揭上訴期間內上訴而尚未裁判者,法院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駁回上訴。 ※本號解釋涉及之問題: 一、本號解釋的適用範圍? 受限於不告不理原則,本號解釋只審查有提出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並宣告上述規定部分合憲、部分違憲。不過,在法理上,同條第 3 至 7 款的類似限制,在「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情形,也應產生相同的違憲評價。但是,在刑事訴訟法修法完成前,最高法院會不會例外允許這種判決上訴,值得觀察。 二、本號解釋溯及適用於已確定之判決的爭議: 本號解釋最後面有一段溯及的解釋,使本號解釋公布日之「前 10 日內」(即於 2017 年 7 月 18 至 27 日間)送達二審有罪判決之案件發生溯及適用本解釋而得以上訴第三審。對此,黃璽君和黃昭元等大法官提出的部分協同部分不同、部分不同意見書均指出,這一段解釋破壞法律安定性,受到與法理無關的事務性偶然因素(如製作判決書、郵務效率等)之更多影響,恐有恣意之嫌。 羅昌發大法官於所提出的協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