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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整理:爭點效(最高106台上487決)

判決理由有沒有既判力呢?
如果沒有,那是否可能存在其他訴訟上的效力?
今天,要和大家一起複習一下所謂的「爭點效」!

以下先請大家稍微思考一下:

  1. 何謂「爭點效」?
  2. 是否承認爭點效?
  3. 在承認爭點效的情況下,其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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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效的意義

所謂的爭點效,亦即當事人在前訴中已為充分攻擊防禦,且法院亦為實質審理判斷之主要爭點並作出判斷,前訴法院對該爭點所為之判斷結果,在後訴中就同一爭點之審理,不許當事人為相反之主張,後訴法院亦不得為相反之判斷,而使前訴法院就該爭點所為之判斷在後訴法院及當事人間產生拘束力。
→這看起來好像很難懂,其實簡單來說,就是前訴判決理由的判斷,如果有經過當事人充分攻防,則該判斷在後訴會產生拘束力。


二、是否承認爭點效

是否採納爭點效,在過往可能是個爭點,不過時至今日,多數學說和實務見解大多肯認爭點效的存在。


三、爭點效的要件

我們可以看到最高法院最近的這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487號判決:

按學說上基於公平理念之訴訟上誠信原則而產生之爭點效理論,因其並非法院就訴訟標的所為之判斷,不具有判決實質之確定力(既判力),自須判決理由之判斷具備「同一當事人間」、「非顯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未提出新訟訴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並經兩造各為充分之舉證及攻防,使當事人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由法院為實質之審理判斷」及「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者,始足當之。

從這個判決中,我們可以理解到,要發生「爭點效」,必須要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1.同一當事人間
2.該重要爭點,在前訴訟程序已列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主要爭點
3.該主要爭點須經兩造充分進行實質的攻擊防禦
4.就該爭點法院已為實質審理判斷
5.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
6.非顯然違背法令
7.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

在上面幾個要件裡面,我們把爭點效的要件簡單整理成下列3點:

(一)同一當事人間:
這個要件是最高法院相當強調的要件,甚至有不只1次因此而廢棄原判決(例如:105台上1077決、99台上1701決)。這個要件可以說是實務適用爭點效的重要要件之一!

相較之下,學說上則有承認所謂的「爭點效的第三人效力」,也就是說,在當事人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的情況下,並不能排除爭點效的效力及於第三人之可能,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等判決效力擴張之規定並未明定限於「既判力」,而僅言判決之「效力」,因此在解釋上,對於當事人發生之判決效力均可能對第三人發生,除了既判力以外,也包含執行力、形成力、爭點效等〔1〕。

(二)為前判決之主要爭點,經當事人充分攻防,並為法院實質判斷:
這裡面其實有紛爭解決一次性的概念在其中,避免當事人就同樣一個主要爭點一直重複爭執,另一方面也顧及當事人的程序保障,倘若該爭點於前案中並不是主要爭點,而當事人也沒有充分攻防,此時當事人既然就該爭點沒有受到充分的程序保障,自然不應該使其在後訴發生拘束力。

(三)兩造所受之程序保障非顯有差異:
我國有學者主張,若前後兩訴的訟爭利益顯不相當時,此時不應該產生爭點效。因為我們不能期待當事人在一個1萬元爭訟的事件和100萬元爭訟的事件中,會對於訴訟上的攻擊防禦有相同的努力,所以基於公平起見,也避免當事人過度訴訟,此時不應該認為有爭點效的發生〔2〕。

就此,有學者則認為,其實真正的重點不是在於訟爭利益,而是在於所適用的程序是否有給予當事人相當的程序保障,如果法院就1萬元和100萬元的訴訟都是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此時當事人的程序保障沒有差異,自然不應該因為訟爭金額的差異,而認為沒有爭點效的產生〔3〕。

實務見解納入這個要件,可能比較像是學說上後說的觀點,不過其實目前似乎還沒見到此一要件有在實例中展現其實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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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考出來喔~
【103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積欠甲一筆貨款 100 萬元,屢次催討均未給付,乙為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該筆款項負責清償(以下稱為「前訴訟」)。經法院為本案審理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其後,甲又以丙為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同一筆貨款(以下稱為「後訴訟」),於後訴訟程序上,丙抗辯該筆貨款債權不存在。試問:前訴訟之確定判決對後訴訟有何效力?後訴訟之法院得否逕依前訴訟之本案判決結果駁回丙之抗辯而判決甲勝訴?

〈解題要點〉
這一題的關鍵就是在於剛剛上面整理的「(一)同一當事人間」的部分。關於「該債權是否存在」並非前訴的訴訟標的,所以並不會發生既判力,然而屬於判決理由之判斷,此時即有可能有爭點效的產生。然而就實務見解而言,本題中前後兩訴的當事人並非同一,所以在後訴並不會有爭點效。不過倘若依學說見解,在前訴有給予「丙」充分程序保障的情況下(如丙已經為訴訟參加),此時為了紛爭一次解決,應該肯認甲對丙的後訴將產生爭點效。


※此部分可以補充在:克允,解密國考大數據-民事訴訟法(基礎篇),第5-110頁以下。


〔註腳〕
〔1〕沈冠伶,爭點效之主觀範圍與第三人之程序參與,台灣法學雜誌,第239期,2014年1月1日,頁82-88。
〔2〕黃國昌,既判力:第三講—既判力之客觀範圍–兼論爭點效,月旦法學教室,第34期,2005年8月,頁51。
〔3〕沈冠伶,民事判決之既判力客觀範圍與爭點效,收錄於民事訴訟法之研討(十七),2010年12月,頁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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