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這次的整理前,大家先在心裡面想一下下面幾個問題:
一、傳統辯論主義的3個命題為何?
二、辯論主義是否適用於間接事實?
三、自認的效力為何?
四、反於真實之自認效力為何?
(二)當事人不爭執者,法院應受拘束。
(三)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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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準主要事實」?
一、傳統辯論主義的3個命題為何?
二、辯論主義是否適用於間接事實?
三、自認的效力為何?
四、反於真實之自認效力為何?
如果上面幾個問題你心中都有答案,那趕快看一下和老師的想法是否相符,如果沒有答案,那表示這一塊是你沒讀熟的地方,趕快複習一下吧!
一、傳統辯論主義的三命題:
(一)當事人未主張者,法院不得作為裁判基礎。(二)當事人不爭執者,法院應受拘束。
(三)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二、辯論主義的是否適用於「間接事實」?
(一)駱永家老師:
基於我國民事訴訟法採取自由心證主義,倘若間接事實或輔助事實亦有辯論主義的適用,則自由心證主義將名存實亡,故認為間接事實不適用辯論主義〔註1〕。
(二)許士宦老師:
訴訟上自認是對事實加以自認,主要事實與間接事實皆包含在內,輔助事實則屬於自由心證之領域,原則上不承認對其自認之效力。主要事實的存否,有時需要由數個間接事實推認,倘若被告僅就其中一個間接事實自認,否認其餘之間接事實,則該自認之間接事實仍發生自認之效力,但其餘間接事實,仍應由負舉證責任之人加以舉證〔註2〕。
(三)姜世明老師:
老師在這篇文章中提到,傳統學者認為辯論主義只適用於「主要事實」,不包含「間接事實」的區分,不僅難以解決不確定法律概念下之事實定性(有稱為準主要事實),且在爭點整理程序中,豈能認為間接事實不具可處分性?因此老師認為間接事實某種程度上亦應為當事人可處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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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準主要事實」?
有些事實並非主要事實,而僅係屬於「間接事實」,然而其對於法律概念的認定卻是屬於基礎重要的具體事實,地位如同主要事實,此類事實即為所謂的「準主要事實」。像是「過失」、「正當事由」這些法律概念本身,都必須要有事實去支撐,以過失為例,「超速」、「酒駕」、「未注意車前狀況」這些事實便是重要的間接事實,而屬於所謂的「準主要事實」,德國學說上認為,這些準主要事實也有「自認」的適用〔註3〕。
-------------------------------------三、就違反公眾周知之事實,或是違反法官職務上已知之事實,法院是否受到當事人自認之拘束?
姜老師在本文和書上均認為,如果是違反公眾周知的事實,或是違反法官職務上已知的事實,則應無自認效力之適用,法院不受其拘束。但是若是要經過法院評價才能認定是否為真實者,則不能認為法院不受拘束,否則民事訴訟法第279條將成為具文。
- 註1:駱永家,民事訴訟法Ⅰ,頁118-119。
- 註2:許士宦,口述講義民事訴訟法(下),頁225-226、231。
- 註3:劉明生,辯論主義與協同主義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第122期,2011年8月,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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